老父亲生前立下遗嘱将房产给再婚妻子
然而父亲去世后
三个子女却一纸诉状
将继母告上法庭要求分割财产
6月22日,封面记者获悉
近日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
一起三子女起诉继母要求继承房产的案件
最终,法院依据遗嘱判决
驳回了三子女的诉讼请求
30年多年前,丧偶的杨文带着三个孩子和钟丽选择了再婚,婚后杨文购得单位房改房一套,地点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某小区,房屋所有权登记为夫妻二人的名字。
考虑到钟丽没有亲生子女,这些年为家庭付出和牺牲太多,2008年2月,杨文做了一个举动:他请四川一律所冯律师以代书人身份写下遗嘱,同时邀请了邻居李某、徐某作为见证人。
遗嘱内容是这样的:本人于1993年购买的单位房改房一套(建筑面积65.85平方米),在本人去世后由妻子钟丽继承。
遗嘱里包含了四人的签名以及杨文手印的按捺。
10年过去了,18年1月,杨文去世,正当钟丽还在承受丧夫之痛时,突然,三个子女杨某君、杨某彬、杨某芳的一纸诉讼,打破了家庭的宁静,继母钟丽被杨某君、杨某彬、杨某芳告上法庭,要求继承房屋的相应份额。
庭审焦点
代书遗嘱效力如何认定
今年初,青白江区法院受理此案后,法官认为从遗嘱形式上来看,杨文的代书遗嘱中,代书人冯律师仅为代书并未做见证,两位领居李某、徐某只做见证未做代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要求,应当认为此代书遗嘱是有瑕疵的,见证人不在现场,是由律师代书。
但是在庭审中,根据本案查明情况及两位证人证言,杨文立遗嘱时神志清楚,表达清晰,对自己的行为有明显的辨识能力。
同时,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就是考虑到钟某没有自己的亲生子女,为家庭付出和牺牲太多,欲将该房屋交给钟丽,用于其养老。
综合考虑,法官认定该份遗嘱是杨文在生前对自己遗留的财产做出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这样的案件,不能生硬地对照法律规定来苛求,而是掌握立法本意,在有其它证据能弥补遗嘱的瑕疵的情况下,充分尊重遗嘱人的本意。
最终,青白江区法院判决驳回三子女的诉讼请求。
封面新闻记者 何方迪(文中主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