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苏大爷早年与妻子离婚,女儿跟随母亲定居上海。花甲之年,苏大爷与蔡阿婆再婚后又离婚。但因苏大爷体弱患病,蔡阿婆决定留下来陪伴照顾,直至苏大爷病逝。2019年8月6日,苏大爷决定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通过遗嘱的方式赠与蔡阿婆。因苏大爷无法写字,故由蔡阿婆代书立遗嘱一份,其本人签字捺印、宣读代书遗嘱内容,全程进行了录音、录像,还请同病房两病友见证。苏大爷病逝后,女儿对此颇有意见,不愿意配合蔡阿婆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也没有处理苏大爷的后事。
蔡阿婆诉至杭州富阳法院,要求按苏大爷遗嘱内容接受遗赠房产并办理过户手续。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蔡阿婆认为:
其照顾苏大爷的生活起居并陪伴就医,期间苏大爷女儿从未看望照料,苏大爷感念蔡阿婆的付出,但又苦于身体状况无法亲自到场办理复婚登记。为使蔡阿婆合法获得案涉房产,他思虑再三通过遗嘱的方式表达自己真实意思,蔡阿婆也遵从逝者遗愿表示接受。苏大爷女儿认为:
蔡阿婆提交的遗嘱均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代书遗嘱由受遗赠人蔡阿婆书写,且无见证人;录音录像遗嘱中见证人未表明身份及年月日,且另一位见证人肖像不明显。两份遗嘱不能构成有效遗嘱,遗赠自然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法官说法
富阳法院审理后认为,苏大爷的遗嘱涉及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应溯及适用民法典关于录音录像遗嘱的法律规定。因代书遗嘱的代书人为蔡阿婆,且无见证人签名,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故对代书遗嘱不予认定。但在录音录像遗嘱中,记录了苏大爷宣读代书遗嘱内容及签字捺印过程,与代书遗嘱内容一致。另根据相关病历显示,苏大爷立遗嘱时意识清楚,在宣读遗嘱时意思表达明确,虽录音录像遗嘱中其中一个见证人肖像不明显,且未记录年月日存在瑕疵,但两见证人已通过录音录像形式对见证过程予以了说明。苏大爷和见证人的年龄、文化程度、法律意识、当时身体状况及疫情期间病房管理要求等因素,不应苛求其形式,故可以认定案涉录音录像遗嘱系苏大爷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经二审维持原判,目前已经生效。
关于遗嘱那些事Q:所有的人都可以立遗嘱吗?
不是。立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立遗嘱的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Q:遗嘱中可以处分哪些财产?
遗嘱人可以处分自己名下的财产,如工资、存款、车辆、房屋等合法财产。但是注意,不能处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财产,例如夫妻之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财产。
Q:写好的遗嘱,被他人篡改怎么办?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只有在遗嘱人死亡时才生效。并且,遗嘱人的想法发生变化的,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Q:遗嘱的形式这么多,该选择哪种好呢?
在不同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对适宜的形式。民法典颁布后,在保留原有的自书、代书、公证、录音、口头遗嘱的基础上,继承编新增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形式。但无论选择哪种遗嘱形式,都需要确保遗嘱的内容准确、真实,形式合法、完备,否则易产生后遗症。
来源:钱江晚报·小时新闻原标题:《父亲去世,房子只留给了继母,女儿表示遗嘱无效→》
上海市闵行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