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
为了保障儿子的利益,妻子临终前留下遗嘱,要求丈夫十多年内不能再生育子女,否则便不能继承她的财产。
陈凯 北京市十佳青年律师、中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明财富传承管理集团首席律师、北京阳光老年健康基金会理事长,著有《传递财富传递爱》一书。
看着坐在办公桌对面的高兵,我可以明显感受到他言语中透露出来的纠结情绪。在高兵的讲述中,我听到了一个有关母爱的故事:
1997年的6月,在广州打工的高兵认识了同乡张丽。当时,高兵还没谈过恋爱,而张丽刚结束第一次婚姻,带着两岁的儿子小志独自生活。张丽在广州经营着一家服装贸易公司,生意忙的时候她便无暇照顾儿子。出于对高兵的信任,每当张丽出差时,她都会把小志送到高兵的住处,拜托他照顾。接触的时间越长,张丽和高兵的感情就越深。1999年4月,两人登记结婚,组成了一个幸福的家庭。婚后不久,高兵便辞去了原来的工作,到服装贸易公司专心帮张丽照顾生意。
然而,幸福的日子没过多久。在2003年6月,张丽被查出胃癌晚期。得知自己患了不治之症,张丽的心情难以平静,她经常询问高兵:“虽然你对儿子好,但毕竟你只是他的继父,假如将来你再婚,有了自己的孩子,小志该怎么办呢?”为了安慰妻子,高兵一再保证,他会将小志当作亲生儿子来对待,可这样的保证并不能让张丽安心。
2003年9月6日,张丽在朋友的提醒下订立了一份遗嘱。遗嘱中张丽写到:“服装贸易公司是我经过多年打拼攒下的,属于我的个人财产。在我去世后,公司由我的丈夫高兵和儿子小志共同继承。不过高兵继承我的遗产需要满足一个条件,我不阻止高兵再婚,但为了让他能安心将小志抚养成人,我希望在小志16岁前他不能生育孩子。如果高兵不遵守这一条款,他就不能继承我的财产。”
第二天,张丽将遗嘱交到了高兵的手中。尽管高兵觉得遗嘱的内容有些过分,但他明白妻子的意思,张丽无非是想让他用心把小志养大。想到妻子的良苦用心,高兵也就没了意见。他只是安慰妻子别胡思乱想,安心把病养好。但张丽却很认真,她甚至要求高兵在遗嘱上签名以表示他同意履行遗嘱的内容。
没过多久,张丽离开了人世。高兵继承了妻子的一半财产,同时由于他是小志的监护人,另一半财产也由他监管。在外人看来,高兵成了服装贸易公司的大老板。
张丽去世半年后,一些朋友便好心地给高兵介绍女朋友。高兵前前后后也见了几位姑娘,原本双方都是情投意合,可每当高兵提出要等到小志16岁后女方才能生育小孩时,姑娘们都决然而去。
就这样,带着纠结和矛盾的心理,高兵找到律师。他想知道,张丽立下的遗嘱有没有办法撤销呢?
其实,人们在订立遗嘱时是可以附加条件的。对于附有条件的遗嘱,继承人如果想继承遗产,就应当履行附加的条件。否则,法院可以判他无权接受遗产。不过这种条件也不是随意附加的,如果遗嘱所附的条件违背了法律和公序良俗,或者条件根本不可能发生,法院同样可以判定遗嘱无效。
在这个案子中,张丽订立的就属于附加条件的遗嘱,而张丽在遗嘱中对高兵生育孩子做出了时间限制,这种限制违反了法律赋予高兵的生育权。因此,张丽在遗嘱中所附的条件应该是无效的。所以,高兵在不撤销遗嘱的前提下,他仍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结婚生子。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有和张丽一样的想法.一旦出现意想不到的情况,孩子的利益该怎样保证呢?这类问题通常可以用信托的方式予以解决,也就是说立遗嘱人将自己的财产交给信托组织管理,同时指定财产的受益人。信托组织负责管理遗产,一直到遗嘱设定的条件满足时为止。
例如,这个案子中的张丽可将遗产交给信托组织,在高兵的指导和监督下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当儿子小志成年的时候,信托组织便可以按照遗嘱要求,把剩余财产移交给小志。这样一来,既可以使财产在小志成年前处于持续管理和保值增值的状态,又可以保证小志成年后顺利接管,从而保障孩子的利益。
导读:如果遗嘱所附的条件违背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或者条件不可能发生,法院则可以判定所附条件无效。